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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呢?说不定他就要告你,到处投诉你,把你请上法庭当被告,要求你给予巨额赔偿,甚至群体上访要求上级追究你,是不是这样的?最后解决了问题,也不会送给你感谢信。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立法中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在中国是不够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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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规定除了立法者自己来把握是否需要听证外,更重要的应该确立一种建立在立法公开制度基础上的听证动议制度,即听证程序启动权问题。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创制权,如瑞士、美国、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等。四、中国公众参与人大立法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向中国传统的公众参与方式,比如全民讨论、座谈会、论证会等,是被实践证明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虽然当今世界范围内的大多数国家放弃了直接民主式的公众参与立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参与立法已经丧失了其价值。[17]参见[美] 卡尔?克茨:《议员和选民之间的交流》,载蔡定剑主编:《国外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2页。

[6]参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1页。在立法信息公开过程中,必须考虑公众接受信息的习惯和渠道,注意公开的实际效果。那么能不能转换一种思路:既要积极行政,尽力履行职能、职责,同时转变和丰富管理方式,尽量采取非强制的、柔性的管理方式来实施行政管理、提供行政服务,行不行呢?这就是我们现在要着重讨论的问题。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这样做能不能树立权威呢?能否取得预期的城管执法效果呢?有人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都不能达到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难道你柔性的行政指导还能达到预期的行政管理目标吗?记得《南方都市报》的记者曾经为此采访我,询问我的态度。比如说,土地使用权可否出让的做法和争议就首先发生在深圳,当时大家就争论说,城市土地是国家的,怎么能出让呢?这不是违背宪法和法律吗?又如,企业的干部和工人的身份能不能改变?大家知道,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干部和工人的身份有天壤之别,是永远的身份标志:如果你是干部,一辈子是干部,到去世那一天也是干部。经济民主经过30年左右,到上个世纪90年代,出现了行政民主的追求、潮流。遗憾的是,出现这个潮流之后,很多人却不知晓、不理解,对于公众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成为行政助手的法治发展意义,还没有被普遍、深刻地认识到。

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冷战时代,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与以美国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两大阵营对抗,那时社会主义国家欣欣向荣,资本主义国家不断面临经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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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并不是只有行政征收、征用、命令、处罚、强制等刚性手段才起作用,刚性、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在应对危机中都能起到作用。为什么要从重?我有道理啊。就是说,举办奥运会以及奥运景气,标志着我们也进入了工业化国家行列,但是我们现在不这样说,只是强调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第四,有利于党和政府以及干部队伍的传统优势发挥作用和走向现代化。

一个行政处罚案件特别是重大处罚案件,牵涉我们很大的精力,一个办案组投入几个月工作时间形成厚厚一叠卷宗材料,而且证据要求非常高,花的成本是非常大的。结果,那时你到农村去看一看,凡是庄稼长得不好的田地,都是社队集体的。所以现在面临着新的形势,我们政府机关不能简单地消极行政。这种情况正逐渐有所增多。

可惜我国人口红利似已不多,需要妥护善用。比如说,我们现在经常提到和采用的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资助行为,采用这样的柔性管理方式,来推进监管执法,能不能实现我们的行政管理目标?刚性手段我们已经会用,驾轻就熟,我们并不放弃,我们拿在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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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也开始积极出手。国家工商总局的大会专题发言,重点介绍了工商机关创新行政执法机制、提高监管实效和服务水平的4条经验,其中第一条就是推行行政指导,改进执法方式。

这里提到的立法精神、法律价值、法律原则、社会公德、当地习惯,也常被称为条理法,在我国当下的行政监管执法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发挥条理法的特殊调整作用。第一个基本品格是自由。但是有人说,这是企业内部的事情,何必政府机关去管?他的产品质量自我查验制度是否完善?他需否增设产品质量检验员?这些都是企业内部事务,他不完善就算了,反正违法后我们就去处罚他就可以了。行政指导的双方之间,我说一个意见供你参考,你把你的意见说给我听,咱们两造互动,互相影响。通过在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指导,会促使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机关职能、职责的组成部分体现于日常工作,为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提供借鉴,最终成为行政机关的一种主流管理手段,作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关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行政、方法创新。

第75条第2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而且,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践中出现并发展的行政指导做法与经验及其理论创新发展,与国外其他国家的行政指导理论和实务相比较,能够具有更丰富的内涵、更大的包容性和更强的适用性,更切合转型发展期和快速增长期的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因而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更远大的前程,最终会形成中国特色的行政指导制度及其理论体系。

[16](八)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实践证明,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才能确保正确推行,避免负面效应,这也是条理法的要求。(3)出现变相干预,损害相对人权利。

如果一个地方有很好的加引号的经济秩序,但是这个地方的经济没有发展,市场主体很少、很弱,没有活力和动力,税款都无法缴纳,一句话,税基很小,能说当地政府特别是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积极履行了监管、服务职能,扮演好了自己的角色吗?还是以具体案件为例加以说明吧。所谓行政指导,就是咱们现在讨论的行政指导。

目前我国尚无调整行政指导行为的专项法律法规,仅有一些行政机关推出了专项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以及湖南省、山东省、汕头市、凉山州通过制定统一行政程序的地方立法或民族地方立法出台过一些行政指导法律规范,用于调整行政指导行为。社会秩序好了,社会生活却没有了,我们可以为了追求一种秩序,就舍去、砍掉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吗?如果你是工商机关,就可以对棘手难管的事一罚了之、一关了之、一禁了之,那么行政管理部门可多了,有公安、教育、环保、技术监督等几十个行政管理部门呢,谁都有棘手难办的事情呀,都学这位县委书记的做法采取一罚了之、一关了之、一禁了之的简单处理办法,秩序会不会好?会很好,有很好的秩序,但是一到晚上6点钟家家关门闭户,没有任何夜生活,那是什么社会?那是100年前的社会状况吧?那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吗?行政机关的这种简单处理办法,学界把它概括为行政机关惰性偷懒的懒政现象,那不就变成了前面提到的守夜人政府吗?守夜人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相对应,是指只要发现小偷我把他抓住,我的任务就完成了,过去的政府就管这么一点。大家知道,现在独生子女去学校上学,以及放学回家,家长很不放心。在守夜人政府的背景下,政府职能简单,要做的事情有限,主要是定时敲敲竹梆,报告平安无事,或者抓抓小偷,维持治安秩序,就是过去人们熟悉的那么几项,就可以过日子了。

后来他们做了一点点,但不甚普遍,在美国的金融领域实施的行政指导不多,他们认为金融企业自己运行就可以了,政府少管、不管最好。(2)懈怠行政职责,丧失政府权威。

还有一点,大家都看见了。我曾到一个地方参观,看到这种锦旗的时候,我问这个锦旗是哪里来的?他们说是一个什么事件由早先的领导班子处理,留下后遗症,当事人一再伸冤上访,后来的好几届领导班子都不便、不愿去解决,当事人经过复议、诉讼、信访等都没有得到解决。

……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为在其10章178条的全部内容中,有整整10条是专门规范行政指导的。当然这说的是总量,而且不排除其中有忽悠人的因素,特别是虚假数字的因素,例如表面政绩工程、败家子工程、豆腐渣工程等靠建设投资拉动的巨量水份因素。这样就把原本单纯的监督管理过程,变成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或者说这个过程当中有一部分可以讨价还价,这是完全不同的行政管理模式。但在罪与非罪如何判断、是否赦免的问题上,地方没有这个权力,中央才有这个权力,《立法法》把它讲得很清楚,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时不能把手伸得太长,不要伸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荷包里去。

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判例法制度,司法机关运用判例断案,其实运用的也是条理法。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在2004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否定了广州市公安局的做法,认为由市民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线索,作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组成部分的调查取证权不能委托其他公民行使。

但我不是一罚了之,处罚之后我还要跟进指导你、帮助你,因为受处罚对象很可能是由于认识不到位或规章制度缺位,所以才违法、侵权。为什么?劳动密集型、半密集型产品具有强大的竞争力,打败天下无敌手。

同时北京市民的固定电话也接到了上述内容的语音电话提示。赔偿的钱从哪里来?也是纳税人的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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